台灣便利集團服務條款 (便利帶有限公司、金便利有限公司、全便利有限公司、郵省道有限公司、國際便利有限公司、台灣便 利物流有限公司)
一、說明與同意條款
1. 當會員完成台灣便利集團網站(以下稱「本網站」)之會員註冊手續或開始使用本網站 服務時,即表示已閱讀並同意接受本網站服務條款之所有內容。
2. 台灣便利集團有權於任何時間修改或變更本服務條款內容,修改後將公布本網站上,台 灣便利集團不再個別通知會員,建議會員隨時注意該等修改或變更。會員於任何修改或 變更後繼續使用本網站服務時,視為會員已瞭解並同意接受該等修改或變更。
3. 若不同意上述的條款修訂或更新,或不接受本服務條款的任一約定,會員應立即停止使 用本網站服務。會員同意使用本網站服務所生權利義務,得以電子文件為作表示方式。
二、會員註冊 會員同意下列事項:
1. 依本網站註冊流程之提示,提供會員本人之正確、最新的資料,且不得以第三人之名義 註冊為會員。每位會員僅能註冊登錄一個帳號,不可重覆註冊登錄。
2. 隨時更新會員個人資料,以確保其正確性,獲取本網站之最佳服務。
3. 若會員提供任何錯誤或不實的資料、或未按指示提供資料、或欠缺必要之資料、或有重 覆註冊帳號等,台灣便利集團有權不經事先通知,逕行暫停或終止會員的帳號,並拒絕 會員使用本網站服務。
三、台灣便利集團個人資料保護聲明
關於會員的註冊以及其他活動參與或交易所取得之個人資料,依台灣便利集團「個人資料 保護聲明」及個人資料保護法受到保護與規範。
四、會員帳號及密碼
1. 在註冊本網站為會員時,將設定一個特定帳號與密碼,作為進入本網站之身份,維持帳 號與密碼之安全是會員的責任。任何依照規定方法輸入會員帳號及密碼與登入資料一致 時,無論是否由本人親自輸入,均視為會員本人所使用,利用該帳號及密碼所進行的一 切行為,會員本人應負完全責任。
2. 會員使用注意事項:
3. 會員的帳號或密碼遭到盜用或有任何安全問題發生時,會員將立即通知台灣便利集團。
A. 每次使用完本服務後均會登出帳戶,若是與他人共享電腦或使用公共電腦,離開時 亦請關閉瀏覽器視窗。
B. 會員帳號、密碼與權益均僅供會員個人使用及享有,不得轉借、轉讓或與他人合用。
C. 帳號及密碼遭盜用、不當使用或其他台灣便利集團無法辯識是否為本人親自使用之 情況時,台灣便利集團對此所致之損害,概不負責。
D. 台灣便利集團若知悉會員之帳號、密碼確係遭他人冒用時,將立即暫停該帳號之使 用(含該帳號所生交易之處理)。
五、會員使用的義務
會員同意絕不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本網站服務,並承諾遵守中華民國相 關法規及一切使用網際網路之國際慣例。會員若為中華民國以外之使用者,並同意遵守所屬國 家或地域之法令。會員同意並保證不得利用本網站服務從事侵害他人權益或違法之行為,包括 下列事項,但不限於:
1. 公布或傳送任何不實、誹謗、侮辱、不雅、猥褻、具威脅性、攻擊性、違反公共秩序或 善良風俗或其他任何不法之文字、圖片或任何形式的檔案資料。
2. 刊載、傳輸、發送垃圾郵件、違法或未經台灣便利集團許可之訊息及廣告等;侵害毀損 台灣便利集團或他人名譽、隱私權、營業機密、智慧財產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 及其他權利。
3. 違反依法律或契約所應負之保密義務。
4. 冒用他人名義使用本網站服務。
5. 傳輸或散布電腦病毒、後門程式或影響本網站或其他使用者電腦之正常運作者。
6. 從事未經台灣便利集團事前授權之商業行為。
7. 其他不符本網站服務所提供的使用目的之行為,或台灣便利集團有正當理由認為不適當 之行為。
六、本網站服務內容之變更與電子報及 E-DM 發送
1. 會員同意台灣便利集團所提供本網站服務之範圍,台灣便利集團得視業務需要及實際情 形,增減、變更或終止相關服務的項目或內容,且無需個別通知會員。
2. 會員同意台灣便利集團得不定期發送電子報或商品訊息(E-DM)至會員所登錄的電子信 箱帳號。當會員收到訊息後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台灣便利集團將停止繼續發送行銷訊 息。
七、便利袋(箱)服務約定條款
會員(簡稱甲方)所購置之便利帶(箱)不得有任何異議退於台灣便利集團(簡稱乙方);若乙方 停止便利帶(箱)服務時,乙方將回收甲方未使用之便利帶(箱)且退款予會員。(新品破損可更換)
1. 便利帶(箱)內托運物品不得夾帶危險物品、支票、有價證券(含現金、禮券、股票、保 險單..等等)或珠寶等貴重物品,以及有違反郵政法第六條第一項具通信性質文件或不可 複製之文件及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具危險性物品、違禁物品。
2. 乙方於運送過程中,若有遺失或毀損或短少時,以「客戶簽收單」簽註為準,若責任 歸屬乙方者(屬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除外),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3. 乙方賠償甲方每只“便利帶(箱)”最高以該趟運費十倍計算。運送物本體以外之其他利益 或所失利益不予賠償。﹝易碎物品請自行加強包裝本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4. 甲方對單一貨件配送結果有爭議時,需於取件日起 30 天內提出,對單一案件配送物之 完整性有爭議時需於配送完成日七日內提出,逾期乙方得不受理相關賠償等請求。
5. 便利帶(箱)使用以配送一次為限,不得重覆使用、若有破損亦同。
6. 為保障配送品質與時效,寄送之文件需完整及正確書寫收件人之姓名、聯絡電話、地 址及郵遞區號,如遇無法配送時一律退回寄件人並視同完成服務。
7. 本公司對於客戶的訂購與配送紀錄皆以條碼詳實記錄於電腦系統控管計算中,所以商 品不得轉售或轉讓他人使用。經查證非本公司所販售之商品,恕不予服務並追究相關 責任。
8. 為保障貨件配送品質與安全,寄送物品需能完整裝進袋(箱)子內,若物品超出袋(箱)子, 恕將不予服務。
9. 乙方取件以甲方簽約所在地址為主,暫不提供外地取件、來回件之服務。
10. 便利帶(箱)配送區域:
➢ (便利帶-綠色)-台北市、新北市、基隆市三都互寄。
➢ (便利帶-紅色,便利箱-白色)-全省【不含離島與郵政信箱】皆可使用。 [寄往偏遠地區時效需 2~4 天工作日。]
➢ (便利帶-藍色回件袋)-除偏遠地區、花東地區外,提供全省逆物流服務。
11. 購買時本公司一律開立統一發票,付款方式:貨到付現金或五天內即期支票。
12.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3. 查件請一律傳真留底聯(收執聯)至本公司(傳真號碼:02-8511-0030)以利查件並回覆, 以寄件日起二個月內為限。
14. 提單數量與便利帶均已搭配好,貨到時請確認數量點收,遺失經查證事實補提單一張 3 元。
15. 本公司委由合格之汽車貨運業者進行配送服務。
八、郵省道袋服務約定條款
會員(簡稱甲方)所購置之郵省道產品不得有任何異議退於台灣便利集團(簡稱乙方);若乙方 停止郵省道之服務時,乙方將回收甲方未使用之郵省道產品且退款予會員。
1. 郵省道托運物品內容:以紙張或其他印刷材料印製而不具通信性質之文件且不得違反郵 政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但不得夾帶支票、有價證券(含現金、禮券、股票、保險單..等 等)或不可複製之文件及槍炮彈藥刀劍類等具危險性物品、違禁物品。
2. 郵省道所使用於尺寸規格為信封大小之文件。(12cm*23cm 以內) 重量限制:100 公克以 內。如有新增產品以公司公告為準。
3. 乙方於運送過程中,若有遺失或毀損時,以「客戶簽收單」簽註為準,若責任歸屬乙方 者(屬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除外),由乙方負賠償責任。
4. 乙方賠償甲方最高以該趟運費十倍計算。運送物本體以外之其他利益或所失利益不予賠 償。
5. 甲方對單一貨件配送結果有爭議時,需於取件日起 30 天內提出,對單一案件配送物之 完整性有爭議時需於配送完成日七日內提出,逾期乙方得不受理相關賠償等請求。
6. 郵省道之使用以完成配送一次為限,不得重覆使用並以乙方條碼配送紀錄為準。
7. 本公司對於客戶的訂購與配送紀錄皆以條碼詳實記錄於電腦系統控管計算中,所以商品 不得轉售或轉讓他人使用。經查證非本公司所販售之商品,恕不予服務並追究相關責 任。
8. 為保障配送品質與時效,寄送之文件需完整及正確書寫收件人之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如遇無法配送時一律退回寄件人並視同完成服務。
9. 乙方取件以甲方簽約所在地址為主,不提供外地取件之服務。
10. 郵省道配送區域及時效:
全省【不含離島與郵政信箱】皆可使用。
➢ 一般地區配送時效為 1~3 工作日。
➢ 寄往偏遠地區時效需 2~4 天工作日。 (偏遠地區請參閱本公司網站 http: //4128777.tw 下載專區)
➢ 星期六、星期日及國定假日無收送服務。
11. 購買時本公司一律開立統一發票,付款方式:貨到付現金或五天內即期支票。
12. 因本契約而涉訟者,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3. 乙方提供電腦追蹤查詢服務,請於本公司網站(http: //4128777.tw)輸入號碼查詢。
14. 郵省道產品貨到時請甲方確認數量並點收,簽收無誤後遺失或短少一律不予補發。
15. 本公司委由合格之汽車貨運業者進行配送服務。
九、代收貨款服務約定條款
1. 本公司代收貨款專用便利帶(箱)
A. 每只便利帶(箱)售價含運費與代收費,每次須購 20 個以上。
B. 每件代收金額以新台幣3,000元為限(恕不接受以上金額代收服務)如有特別情事金額 超過 3,000 元部份,每增加 1 元─1,000 元加收 10 元手續費。
2. 配送收款時間:以次工作日送達完成為限。 若無法送達或拒付款情事即電告寄件人或退回寄件人。
3. 作業方式:本公司設有五聯單據附背膠供寄件人填寫。
A. 寄件人應填寫本公司專用五聯單,代收金額應以阿拉伯數字字體填寫不得塗改,一 經塗改無效。
B. 本公司五聯單由寄件人填寫,須經本公司外務員收件簽收後始生效。
C. 本公司五聯單控管存據規定 第一聯 客戶存執聯(寄件人) 第二聯 登帳聯(會計登錄存查) 第三聯 配送聯(外務領貨存據) 第四聯 入金聯(外務收款、繳交會計入帳存查) 第五聯 收件人收執聯(送達收款後交給收件人保存為據)
4. 遺失賠償約定規則 本公司外務收件後,未送達目的地交件前,途中遺失或發生金額短少,本公司即依第一 聯 客戶存執聯(寄件人)單據負全額賠償﹝唯單據上金額不可塗改且須有本公司外務簽 收為憑﹞。
5. 代收款項金額交付管理法規定
A. 本公司設立第一銀行專戶管理代收款項金額提存(如有不同銀行需自付匯費)。
B. 本公司支付寄件人代收款項金額每週為一期由會計於結算列表並於每星期五結帳由 銀行匯款入寄件人帳戶內,遇休假日順延(匯費由款項中支付)。
C. 寄件人應將往來銀行指定帳戶號碼書面傳真到本公司以便會計匯款作業順利。
D. 寄件人應將傳真機號碼及連絡電話號碼告知本公司,以利作業連絡需要。
6. 寄件人不得將違禁品交代運送代收貨款。如有違法,寄件人自負刑、民事全責與本公司 無關。該筆運費恕不退還。
7. 其他未盡之規定依中華民國民法法律共遵守之。
8. 提單數量與便利帶(箱)均已搭配好,貨到時請確認數量,提單可塗改再利用(唯金額不得 塗改),遺失恕不另補!如需購買一張 5 元。
9. 代收貨款統一於週三至週四給予上週對帳單,統一隔週五入帳。
十、超商店取約定條款
1. 本公司超商便利带店取說明
A. 每只便利帶售價含運費,可用於一般暨代收貨款貨件使用,每次須購 20 個以上。
B. 使用代收貨款服務結算貨款時,將自動扣除代收貨款手續費,每件代收金額在新台 幣 3,000 元以內酌收 30 元手續費。如金額超過 3,000 元部份,每增加 1 元─1,000 元 加收 10 元手續費。
C. 代收貨款金額上限為新台幣 2 萬元整。
2. 配送收款時間:依超商便利商店店配時間為準。 若無人取件或拒付款情事即電告寄件人並退回寄件人。
3. 作業方式:
A. 將欲寄交之物品放入「便利帶店取」袋內。
B. 請至本公司官網首頁(http://4128777.tw/)登入超商便利帶店取網頁,填寫基本資料與 欲寄達之便利商店資訊,並列印提單黏貼於便利帶外。
C. 聯絡本公司取件。
D. 請注意列印條碼需清晰,若因條碼不能讀取,超商物流中心將依退件處理。
4. 恕不承運下列項目: 生鮮(生鮮食品、易壞水果)、低溫(冰淇淋、蛋糕等任何需低溫保存之 物品)、液體、易碎物品(玻璃器皿、玻璃瓶裝酒、瓶裝罐頭等)、精密 3C(電腦主機、螢幕、 手機、數位相機等)、貴重(身分證件、現金、支票、金飾或鑽石)、具有違反郵政法第六條 第一項之通信性質文件、未妥善包裝。
5. 遺失貨故賠償約定規則
A. 遺失或貨故乙方賠償甲方每只“便利帶”最高以該趟運費十倍計算。運送物本體以外 之其他利益或所失利益不予賠償。﹝易碎物品請自行加強包裝本公司不負賠償責 任﹞
B. 代收貨款貨件本公司外務收件後,未送達目的地交件前,途中遺失或發生金額短少, 本公司即依客戶填寫之代收金額全額賠償。
6. 代收款項金額交付管理法規定
A. 本公司設立第一銀行專戶管理代收款項金額提存(如有不同銀行需自付匯費)。
B. 本公司支付寄件人代收款項金額每週為一期由會計於結算列表並於每星期五由銀行 匯款入寄件人帳戶內,遇休假日順延(匯費由款項中支付)。
C. 寄件人應將往來銀行指定帳戶號碼書面傳真到本公司以便會計匯款作業順利。 D. 寄件人應將傳真機號碼及連絡電話號碼告知本公司,以利作業連絡需要。
7. 寄件人不得將違禁品交代運送代收貨款。如有違法,寄件人自負刑、民事全責與本公司無 關。該筆運費恕不退還。
8. 其他未盡之規定依中華民國民法法律共遵守之。
9. 代收貨款統一於週三至週四給予上週對帳單,統一隔週五入帳。
十一、服務之停止、中斷
台灣便利集團將依一般合理之技術及方式,維持系統及服務之正常運作。但於以下各項情 況時,台灣便利集團有權可以停止、中斷提供本網站服務:
1. 台灣便利集團網站電子通信設備進行必要之保養及施工時。
2. 突發性之電子通信設備故障時。
3. 台灣便利集團網站申請之電子通信服務被停止,無法提供服務時。
4.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因素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台灣便利集團致使本網站無法提供服務 時。
十二、會員對台灣便利集團之授權
1. 對於會員透過本網站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之資料,會員同意台灣便利集團網站得 於合理之範圍內蒐集、處理、保存、傳遞及使用該等資料,以提供使用者其他資訊或 服務、或作為會員統計資料、或進行相關行為之調查研究,或為任何之合法使用。
2. 若會員無合法權利得授權他人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 開發表某資料,並將前述權利轉授權第三人,請勿擅自將該資料上載、傳送、輸入或 提供至台灣便利集團。
3. 任何資料一經會員上載、傳送、輸入或提供至台灣便利集團時,視為會員已允許台灣 便利集團無條件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該等資 料,並得將前述權利轉授權他人,會員對此絕無異議。會員並應保證台灣便利集團使 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開發表、轉授權該等資料,不致 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否則應對台灣便利集團負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 於訴訟費用及律師費用等)。
4. 因使用台灣便利集團所提供之網路交易或活動,可能須透過宅配或貨運業者始能完成 貨品(或贈品等)之配送或取回。對此,會員同意並授權台灣便利集團得視該次網路交易 或活動之需求及目的,將由會員所提供且為配送所必要之個人資料(如收件人姓名、配 送地址、連絡電話等),提供予宅配或貨運業者,以利完成該次貨品(或贈品等)之配送、 取回。
十三、拒絕或終止會員的使用
會員同意台灣便利集團得基於維護交易安全之考量,因任何理由,包含但不限於缺乏使用, 或違反本服務條款的明文規定及精神,終止會員的密碼、帳號(或其任何部分)或本服務之使 用,並將本網路服務內任何「會員內容」加以移除並刪除,亦得於已依會員所留存之電子郵件 通知之情形下,隨時終止本網站服務或任何部分。此外,會員同意若本網站服務之使用被終止, 台灣便利集團對會員或任何第三人均不承擔責任。
十四、責任限制與排除
1. 台灣便利集團所提供之各項功能,均依該功能當時之現況提供使用,對於其效能、速 度、完整性、可靠性、安全性、正確性等,皆不負擔任何明示或默示之擔保責任。
2. 台灣便利集團竭力維護本網站服務之網頁、伺服器、網域等所傳送的電子郵件或其內 容不含有電腦病毒等有害物;但無法保證郵件、檔案或資料之傳輸儲存均正確無誤不 會斷線和出錯等,因各該郵件、檔案或資料傳送或儲存失敗、遺失或錯誤等所致之損 害,台灣便利集團不負賠償責任。
十五、智慧財產權的保護
1. 台灣便利集團所使用之軟體或程式、網站上所有內容,包括但不限於著作、圖片、檔 案、資訊、資料、網站架構、網站畫面的安排、網頁設計,均為台灣便利集團或其他 權利人依法擁有其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與 專有技術等。任何人不得逕自使用、修改、重製、公開播送、改作、散布、發行、公 開發表、進行還原工程、解編或反向組譯。若會員欲引用或轉載前述軟體、程式或網 站內容,必須依法取得台灣便利集團或其他權利人的事前書面同意。
2. 在尊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原則下,會員同意在使用台灣便利集團之網站時,不作侵害 他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3. 若會員有涉及侵權之情事,台灣便利集團可暫停全部或部份之服務,或逕自以取消會 員帳號之方式處理,如有損害,並得請求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
4. 若有發現智慧財產權遭侵害之情事,請將所遭侵權之情形及聯絡方式,並附具真實陳 述及擁有合法智慧財產權之聲明,以電子郵件(E-mail)寄送至: maple25431010@yahoo.com.tw 方式聯絡台灣便利集團。
十六、管轄法院
本約定書之解釋與適用,以及與本約定書有關的爭議,均應依照中華民國法律予以處理,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雙方並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理法庭。